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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网2006-03-03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 梅国胜)
“我签订合同前来请教一下律师就不会吃这大的亏了”。昨日,江汉区居民张君拿着一份《劳动合同》后悔不迭。
去年从武汉理工大学毕业的张君,当年9月应聘到一家公司搞销售。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张君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300元;试用期过后,每月工资涨为600元,但必须完成每月1万元的销售任务,如未完成销售任务,扣除当月工资300元;同时还约定,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都必须向对方赔偿违约金1000元。张君以为只要自己多辛苦、多努力一点,两个月后完成销售任务应该不成问题。两个月很快就过去了,此时张君才意识到,当初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每月1万元的销售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于是从第三个月起,他只能按合同拿300元的工资,直到现在。张君很后悔当初不了解情况,贸然与公司签下合同。与公司解除合同吧,按合同规定又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他实在心有不甘。
律师点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第56条也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武汉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每月460元,因此该公司与张君约定的薪酬,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到后来正式期的实发金额,都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显然违法。
鉴于此,张君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公司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标准直至该合同期满。并可要求该公司补偿他已工作月份的工资中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部分。
点评律师: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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